赤峰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长城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本地长城的了解,提高长城保护意识。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