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长城日常巡查与养护、抢救性保护、监控监测、装备购置、长城保护员补助和培训等支出。市、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长城保护资金使用的监督制度。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