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长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长城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的,由市、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长城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长城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