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长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长城上种植作物、栽种树木或者放养牲畜的,由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