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等,开展长城相关专题研究和学术交流,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提高长城保护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