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长城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