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在长城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随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丢弃危害长城安全的废弃物;(二)擅自进行取土、开沟、挖渠等活动;(三)修建坟墓;(四)开山、采石、采砂、采矿等破坏长城地形地貌的活动;(五)擅自砍伐林木等破坏长城生态环境的活动;(六)刻划、涂污、损毁和擅自挪动长城保护设施;(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