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在长城上从事下列活动:(一)取土、取沙、取石、取砖或者种植作物;(二)刻划、涂污;(三)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和标志;(四)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五)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六)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点段举行活动;(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