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修缮长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依法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修缮长城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和最低程度干预原则,保证长城的结构安全,保护长城的历史风貌。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