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长城保护应当根据长城保存现状,实施科学的本体保护措施,对地面仍存有建筑的长城段落,应当以维护结构安全、保存历史信息和保护历史环境风貌为主;对历史上地面部分已经坍塌或者消失的长城遗址,应当以遗址原状保护为主,做好标识说明,不得在原址重建或者进行大规模修复;对具有展示潜力的长城点段,可以结合展示服务需求按照规定适度进行局部修复展示。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