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落实国家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和自治区长城保护规划规定的保护措施。

市、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重要点段长城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