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旗两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综合管理,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主管保护区的工作,农牧、水务、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相关工作。

旗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区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产权制度。

保护区周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配合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保护的相关工作。

保护区周边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引导村(居)民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合理安排生产、生活。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