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保护、规划、管理、利用和建设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保护区生态保护绩效考核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保护区信息化管理系统;
(四)加强自然保护宣传教育;
(五)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
(六)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数据库,组织环境监测;
(七)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八)依法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九)建立鸟类以及其他野生动物救护机构,负责救护、放归工作;
(十)开展有害生物以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防治与防控,制定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预案;
(十一)保护水源,建立雨情预警系统;
(十二)会同保护区所在和毗邻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建立保护区联合保护委员会,制订保护公约,共同做好保护区相关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变更保护区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严格执行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
(十四)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十五)在进出保护区的主要路口设置检查站,对出入车辆、人员进行检查登记;
(十六)依法查处涉及保护、管理和利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七)依法应当完成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