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旗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妥善处理生态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将保护区的保护、规划、管理、利用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区保护、管理和建设所需经费和生态补偿资金列入市、旗两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