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业主是加装电梯的所有权人,电梯交付后,业主应当明确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受托方为使用单位;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共有人应当约定电梯管理的实际负责人,承担具体管理工作。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加装后的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应当按照《铜陵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