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业主是加装电梯的所有权人,电梯交付后,业主应当明确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受托方为使用单位;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共有人应当约定电梯管理的实际负责人,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加装后的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应当按照《铜陵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