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加装电梯工程完工后,申请人应当申请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协调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组织设计、土建施工、监理、安装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应当将加装电梯的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单位。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