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应当向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业主加装电梯协议;

(三)有基层组织进行调解的,提供调解协议或者调解情况记录复印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