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派出机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应当在适当位置公示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证明材料、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等,公示期为十日。

利害关系人认为加装电梯影响通风、采光、通行、安全,产生噪音的,可以提出异议。业主对异议可以自行协商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派出机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居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