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三十八条有效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尊重村(居)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保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保护为由强制将原住村(居)民迁出。鼓励原住村(居)民在原址居住,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促进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