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要求,完善村落道路、供水供电、公共照明、通讯、医疗服务、生活垃圾与污水处理、消防安全、公共停车、防洪排涝等基础设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