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保障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需要。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村(居)民的传统建筑确需保护不能进行改建、扩建的,可以将宅基地退回集体后,依法重新申请宅基地;传统村落村(居)民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就原宅基地上的传统建筑处置达成协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