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鼓励合理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村史馆、传习所、民俗展示馆等场所,开展民俗文化活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开办民宿、客栈、茶社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为人民群众提供多样化多层次服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