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传统村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研究。支持传统建筑工匠、民间艺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技艺传承创新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