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三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根据传统村落和传统建筑特点,总结其反映的历史文化特征,挖掘农时节气、传统民俗等传统文化价值,提炼文化内涵,形成文化标识,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创新。支持有条件的传统村落开展村志编撰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