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二十九条有效传统村落的传承利用应当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统筹利用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他传统文化资源,发挥其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和生态价值,提升现代化水平,改善群众生活条件,实现村庄可持续发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