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传统村落保护状况监测和评估,采取措施防御和减轻火灾、洪水、地震等灾害。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指导、支持和帮助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