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人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由传统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传统建筑维护和修缮的指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筹资金进行维护和修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给予相关支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