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行为:(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传统风貌的;(二)破坏、擅自占用村庄规划、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要素的;(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