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传统风貌的;

(二)破坏、擅自占用村庄规划、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要素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