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应当保护其原有的空间布局、建筑外观、主体结构、典型构件,以及独特的建筑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村庄规划、传统村落保护规划,改变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原有高度、体量、外形及色彩等建筑风貌。

为适应现代生产生活和活化利用需要,在保持传统风貌、典型构件及其结构安全的基础上,传统建筑可以按照最小干预原则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