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在建筑高度、体量、色彩、风格和材料等方面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相协调,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支持村(居)民自愿改造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