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原则,对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实施整体保护、系统保护。传统村落保护应当注重传统文化、生态环境以及经济发展的延续性,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山水格局、农业生态景观。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