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列入传统村落名录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设置传统村落标志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