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条有效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二)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三)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以及近期保护项目;(四)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要求以及措施;(五)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灾防火措施;(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七)发展定位以及发展途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