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已编制村庄规划,且内容已包括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内容的,不再编制传统村落保护规划。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