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列入传统村落名录的村庄,应当在编制或者修改村庄规划时同步开展保护专项研究,在村庄规划列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专篇,明确保护范围、保护对象和重点,提出保护传承利用的空间管控措施等内容。
传统村落的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就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专篇内容征求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专家意见采纳情况。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是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的依据,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