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省域传统村落保护规划。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传统村落的文化特点、地域条件、资源禀赋情况,编制市域、县域传统村落保护规划。

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应当与文化旅游、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规划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