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已认定列入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并公布的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对其进行警示,督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整改。

对因整改不力或者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造成传统村落资源严重破坏,导致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丧失,不再具备传统村落入选条件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提出退出建议,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退出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