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申报安徽省传统村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推荐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符合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认定,列入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并公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