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二章 认定与退出第十四条有效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可以申报安徽省传统村落:(一)村落空间结构延续传统格局和肌理,整体风貌协调,能够反映特定时期的历史背景;(二)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数量较多;(三)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四)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申报前,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