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建设文明校园,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坚持立德树人,培养优良校风、教风、学风,促进文明行为习惯养成;(二)教师恪守师德,爱岗敬业,关心爱护学生,不歧视、侮辱、体罚学生,不有偿补课;(三)学生勤奋学习,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四)维护校园安宁,防范违法犯罪活动向校园渗透,防控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不聚众滋事,不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五)其他校园建设的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