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餐饮行业从业者应当遵守下列防止餐饮浪费的行为规范:

(一)餐饮经营者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用餐、反对浪费等标识,引导消费者合理点餐、适量取餐、剩余打包;

(二)集中供餐的单位建立健全制止餐饮浪费工作机制,优化供餐方式,做到按用餐人数采购、配餐,制止浪费行为;

(三)餐饮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餐饮企业自觉开展反食品浪费活动;

(四)其他防止餐饮浪费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