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倡导下列行为:(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文明有礼;(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三)公共设施出入口先出后进、先下后上,不拥挤;(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五)保护乡村自然风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优化人居环境;(六)积极保护生态环境,自觉减少废气、废水、废渣等各类污染物排放,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用品。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