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城市环境建设和交通行为规范:

(一)不在公共区域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

(二)不在通过路口或者横过车行道时停留、嬉闹;

(三)不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四)其他应当遵守的城市环境建设和交通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