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遵守市民公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树立文明新风;(二)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团结邻里,培育传承优良家风家训;(三)拥军优属,尊敬道德模范等先进典型;(四)尊崇英雄烈士,保护烈士陵园、烈士故居等烈士纪念设施,弘扬革命精神,赓续红色血脉;(五)关爱扶助残疾人;(六)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草地等自然资源;(七)爱护野生动植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