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与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地质灾害防治方面建立区域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与毗邻地区政府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预警预报、避险搬迁、综合治理、应急处置等方面建立区域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