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范应对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巡查排查,制定相应预防治理措施,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可能引发或者遭受的地质灾害以及采取的预防治理措施等情况。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