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监测预防、应急处置和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治理、避险搬迁等经费,在划分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分别列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预算。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避险搬迁等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主体承担。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