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承担组织、指导、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应急救援等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卫生健康、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国有资产监管、铁路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气象、地震、测绘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