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章 应急处置第五十九条有效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并根据受灾情况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